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曾清潭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
張宸瑜 律師被告 林秀芳
李張錦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 王彥凱 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停止,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