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麒鈞(原名賴鼎衛,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改名)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8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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