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家棋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51,189元,嗣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974,700元,就擴張聲明金額1,523,511元,應補繳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邱泰錄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