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吳美秀 被告 曾國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84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85.6平方公尺×3,900元=333,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