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煒達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327、4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煒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關於被告鄭煒達之主觀意思,應補充為「基於重利之各別犯意」;關於被害人 何昆儒 所簽發本票張數之誤載,應更正為「2張」外,其餘所引證據及所犯罪名等,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偶或融通資金予人收取重利,雖為法所不許,然其本質上乃出於告貸者相當程度之自主行為,手段平和,無肢體暴力討債情事,考量其貸放之金額非高、收得之利息無多,坦承犯行,亦勉力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調解筆錄等在卷足憑,態度非惡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謹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被告所有上載「專辦各大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刷卡換現、0000000000、鄭煒達」等字樣之名片1張(附警卷第33頁,簡稱鄭煒達名片),為供被告重利犯行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至於其餘各該被害人所簽發或書立之本票或借據,以及部分被害人所提交健保卡、身分證正本或影本、駕照與生意往來名片等(部分業已發還各該被害人),乃彼等各該被害人所交付被告供作借款擔保或證明之用,於清償欠款時,依法得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80號判決參照)。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金錢│利率│罪刑│├──┼───┼──────┼──────┼─────┼───────┼──────────┤│1│ 朱怡音 │97年12月15日│嘉義縣水上鄉│新臺幣(下│每月利息2,5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伍│││││水頭村正義路│同)│元,有預扣利息│日,如易科罰金,以新│││││50號│2萬5,000元│2,500元,實拿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萬2,500元(年│扣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息120%)│收。│├──┼───┼──────┼──────┼─────┼───────┼──────────┤│2│ 林朝勝 │99年10月9日│嘉義市家樂福│2萬元│每月利息2,0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賣場前││元,有預扣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2,000元,實拿│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1萬8000元(年│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收│││││││息120%)│。│├──┼───┼──────┼──────┼─────┼───────┼──────────┤│3│何昆儒│100年2月初某│嘉義市 吳鳳南 │1萬5,000元│每月利息1,5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日│路軍輝橋附近││元,有預扣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500元,實拿1│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萬3,500元(年│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收│││││││息120%)│。│││├──────┼──────┼─────┼───────┼──────────┤│││100年2月18日│同上│6,000元│每月利息600元│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日│││││││,有預扣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600元,實拿│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5400元(年息│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收│││││││120%)│。│├──┼───┼──────┼──────┼─────┼───────┼──────────┤│4│ 林俊良 │100年2月28日│嘉義市某處│3萬元│每月利息3,000│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元,有預扣利息│日,如易科罰金,以新│││││││3,000元,實拿│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萬7,000元(年│扣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息120%)│收。│││├──────┼──────┼─────┼───────┼──────────┤│││100年3月初某│嘉義市忠義橋│1萬元│每月利息1,0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日│附近││元,有預扣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000元,實拿│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9,000元(年息│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收│││││││120%)│。│├──┼───┼──────┼──────┼─────┼───────┼──────────┤│5│ 許利旭 │100年4月8日│嘉義市西區成│1萬元│每月利息1,0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功街38號5樓││元,有預扣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2樓下││1,000元,實拿│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9,000元(年息│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收│││││││120%)│。│├──┼───┼──────┼──────┼─────┼───────┼──────────┤│6│ 邱韋達 │100年5月31日│嘉義市吳鳳南│5,000元│每月利息500元│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日│││││路軍輝橋附近││,有預扣利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500元,實拿│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4,500元(年息│案鄭煒達名片壹張沒收│││││││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