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229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寶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寶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應補充飲用酒類之起迄時間為「民國109年11月28日21時許至同日23時許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寶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又被告前因毒品及藥事法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年、6月、10月、10月、8月、10月、6月、8月、4月、8月、6月、8月確定,復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下稱甲案);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兩案接續執行,於105年1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10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被告上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所犯罪名,並非本案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由犯罪情節、不法內涵及所涉惡性等節觀之,均屬有別,其再犯本案之罪,尚難認有何刑法第47條第1項立法意旨所稱之特別惡性之情節,本院審酌上情,認不予加重其之最低本刑,較為妥適。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大型重型機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公共危險(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本次違法行為並未肇生交通事故,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87號被告劉寶仁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寶仁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21時許,在高雄市路竹區某小吃部內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3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上路。嗣劉寶仁於同日23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時,因騎乘機車之同時又吸食香菸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3時4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寶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寶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檢察官李侃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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