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85號聲請人 潘仲凱 相對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號:1930F71號)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編號11潘仲凱)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5年10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調解結果之成立內容約定:「相對人同意依 蔡昭昌 等32人與相對人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之金額給付」,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依蔡昭昌等32人與相對人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二)所示之金額給付」等語,而其請求金額明細表(二)編號11潘仲凱部分所載內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5月未付款薪資1萬8,846元、5月份端午獎金2萬8,250元、6月應付薪資6萬2,819元、7月應付薪資6萬2,819元、8月應付薪資4,251元、8月資遣費18萬6,243元,扣除已付之2萬元安定費,合計應給付聲請人34萬3,228元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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