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44號原告 劉姿君 被告 劉國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被告 劉駿傑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劉駿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