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憲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台幣14,345元,其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至新4代13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之相關文件或約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