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郭建宏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月│103年9月5日│本院103年度│104年2月12日│本院103年度│104年3月9日││││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審易字第2931││審易字第2931││││││,以新臺幣1││號││號││││││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月│103年9月29日│本院104年度│104年3月23日│本院104年度│104年4月7日││││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簡字第688號││簡字第688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刑6月│103年9月19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編號3至33之罪,││││,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曾經本院以104年││││,以新臺幣1││││││度易字第155號判││││千元折算1日││││││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4│竊盜│有期徒刑5月│103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日確定。││││千元折算1日│││││││├──┼────┼──────┼───────┼──────┼───────┼──────┼───────┤││5│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9月1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6│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16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7│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1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8│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1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9│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0│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1月3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2│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6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3│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初之│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某日│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4│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11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5│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12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6│竊盜│有期徒刑4月│103年10月25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7│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9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8│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11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9│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1月2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0│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1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14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2│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2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3│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4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4│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1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5│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2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6│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間之│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某日│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7│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1月初之│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某日│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8│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8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9│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28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0│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2│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1月1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3│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18日│本院104年度│104年5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6月1日│││││,如易科罰金││易字第155號││易字第155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4│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10月14日│本院104年度│104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104年8月3日│││││,如易科罰金││簡字第1691號││簡字第1961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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