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159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僅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繳款明細可知,其下繳息日為95年5月19日,尚未屆至,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