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罪嗣因96年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97年
1月9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刑期合計1年9月,於96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285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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