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25號上訴人 邱健銘 被上訴人 簡浚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