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葉德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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