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92號原告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明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