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張景棠 被告 黃順級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8,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6,4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93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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