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97號
聲請人 陳映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思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97號
聲請人 陳映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思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