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