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周麗媛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 趙均銘
劉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