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8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8454號債權人 楊文君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芊澐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新北市土城區安和國民小學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分別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