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6年度簡字第9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在市場內經營涼麵攤而有正當職業,惟因一念之差,竊取他人之機車,深感懊悔,然聲請人遭羈押可能使涼麵攤之多年經營基礎毀於一夕,又聲請人之母長期罹患糖尿病,亦須聲請人協助,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3月6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之前曾有竊盜前科,有再犯之虞,復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並認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