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
第263號原告 蔡雁如 被告 王林恩 上列被告王林恩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莊哲誠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