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聲字第 34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交聲字第 34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427號至第3526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林紫彤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一所示之原處分均異議駁回。
附表二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林紫彤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紫彤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違規時間及違規地點,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填製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嗣因異議人未遵期到案繳納罰鍰或陳述意見,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決日期及裁決書字號,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
(一)異議人係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至郵局補登存摺時,發覺於100 年6 月22日因有罰單未繳致帳戶遭強制扣款,嗣向監理站查詢後才知悉竟有378 筆機車停車費逾期未繳的罰單,並在監理站協助查詢本件相關文書公文時,發現有
181 筆裁決書送達情形係屬新址不明及查無此人等情,並據以聲明異議。
(二)異議人於民國92年12月間即搬離異議人所登記之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1 樓」,且因經濟因素,無力擁有個人房產,長期在外租屋,迄今已搬遷5次居所,因此未遷移上開戶籍登記地,致使未收到本件之任何催繳通知書、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另異議人自96年間即搬遷至新北市○○區○○路○○巷○○號20樓,並於96年
8 月6 日至雙和太平洋百貨專櫃工作,此後異議人之機車即長期停放在母親租屋處,每日都步行上下班,已有5 年未使用機車,而在此段未使用機車期間,異議人之機車一直係由異議人之親生父親黃基生所使用,且黃基生亦未告知異議人有關停費的相關訊息。
(三)又異議人本件之機車係初次購車,其後亦未購買需領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因此,對於機車使用規範並未明確知悉,以致未為妥善保管,而遭他人任意使用,並造成停車事實,異議人願意負責停車費用及逾期催繳之金額計26,390元,但異議人實在是在而不知情的情況下(未收到任何公文),才讓後續罰單一直產生及累積,希望鈞院能念及異議人係屬初犯,將罰單減免,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車號000-000 號輕型機車為異議人所有,舉發通知單車主姓名欄亦記載為「林紫彤」明確,異議人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分別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逕行製單舉發違規行為共100 件,因受處分人未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或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乃依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決書,此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決書附卷可證,是前開事實,洵堪認定。
(二)就附表一部份:
1、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此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為聲明異議之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須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為實體之審查。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再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第73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之規定,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7 號解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43號參照)。
2、本件異議人林紫彤之戶籍地址自74年4 月15日起迄今,均為「新北市中和區(即改制前之臺北縣中和市○○○街○○巷○ 弄○○號」,且異議人之車籍地址自95年9 月26日新領牌照時起,即登記為前揭戶籍地址,上開設址登記迄於如附表一所示違規時間及裁決書送達時仍未變更,異議人係於10 0年9 月30日始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UY2-563 號車車籍(鍵檔日期為100 年10月4 日)及駕駛人駕籍(鍵檔日期為100 年10月11日)之住居所地址為「新北市○○區○○路○○巷○ 號21樓之6 」,此有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100 年11月14日北監板一字第1000004494號函、機車車籍查詢資料、機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及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3、次查,原處分機關如附表一所示裁決處分之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交付郵務機關送達至本件異議人當時之戶籍地址即「臺北縣中和市○○街○○巷○ 弄○○號」,因未獲會晤送達之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即分別於如附表一之裁決書送達情形欄所示之時間,將該等裁決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招領(詳如附表一裁決書送達情形欄所示),並依規定製作寄存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即異議人上址門首,另1 份置於該址信箱或適當處所以為送達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機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 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送達證書影本98紙附卷可稽。是本件附表一所示裁決書之送達符合上述法定送達程序,已分別於如附表一裁決書送達情形欄所示之日期對異議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異議人實際上有無收受而有所異,異議人如有不服,其提出聲明異議期間應自如附表一裁決書送達情形欄所示送達時間之翌日起算,則其異議期間均於如附表一法定異議期間之末日所示時屆滿。惟異議人遲至
100 年10月19日始行聲明異議,有該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足憑,則異議人顯已逾越法定異議期間,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就附表一所示處分之聲明異議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且不因其處分之內容是否有違誤或不當而為相異之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11月10日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參照)。從而,異議人就附表一所示之原處分部分聲明異議均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此部分異議均駁回。
4、至異議人雖以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其向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投保保險之相關保險契約、保險費收據等文件,佐證其於92年12月間即搬離上揭戶籍地址,僅因疏未遷移上開戶籍登記地,致未收到任何本件之催繳通知書、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云云。惟按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所有人名稱、住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 項、第75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公路監理機關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已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1 點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另該注意事項第5 點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是受處分人另有居住所時,自可依上開規定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為送達處所。惟本件異議人係於100 年9 月30日始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增設車籍及駕籍之通信地址為送達處所,已如前所述,從而原處分機關於寄送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時,自難苛由行政機關負訪查受處分人實際居所何在之責。基此,本件原處分機關如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依法向異議人當時之戶籍地址即「臺北縣中和市○○街○○巷○ 弄○○號」所為送達程序,自屬合法,尚難認異議人上揭辯詞,解免其此部分違規之責。
(三)就附表二部分:
1、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細繹上開規定之文義,異議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另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通知單送達異議人時,已逾通知單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
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之遲速,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顯失公平(尤其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恰係通知單所定到案期日之同日或前一日,將使受處分人因無法及時告知應歸責他人之狀況,而承受失權之不公平結果)。如認異議人有在期限前提出證明之義務,違反則「產生失權之效果」,不得再申請轉罰,無異剝奪異議人得舉證免罰之權利,應有法律明文始能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參照)。申言之,本條項規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人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於裁決前,乃至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復考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其本質在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維持交通秩序之行政目的,因而,對於違反本條例所規定行政上義務之行為人科以制裁,其性質上屬於行政秩序罰,準此,其處罰對象必限於違反行政上義務之人,倘非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行為人,則無受行政秩序罰之理由,乃屬當然。
2、經查,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固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行為,因當場不能攔截製單舉發為由,逕行以汽車所有人林紫彤為裁處對象,惟本件裁罰依據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之規定,顯係以汽車駕駛人而非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之主體,而本件違規輕型機車之所有人即異議人林紫彤雖未依規定於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即實際駕駛人,然揆諸前揭說明,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既不生失權之效果,自仍應就原處分所載違規事實之實際駕駛人為實體上判斷。次查前揭違規機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違規時間及地點,均係由異議人之生父黃基生所使用駕駛等節,業據證人黃基生於本院調查時具結證稱:「異議人是伊的親生女兒,伊與異議人並沒有同住,僅偶然的機會才會與異議人見面,伊知道有一台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這台車是異議人所有,異議人停放在異議人母親那邊,伊大約於民國98年2 月份元宵節時,因當時上大夜班沒有交通工具,所以向異議人母親借用該部機車使用,此後就沒有還給異議人,一直都是伊在騎,異議人在這段期間沒有使用過該車,直至今年夏天伊因酒駕違規才將上開機車還給異議人,伊在使用該車的期間有停在公園路健保局斜對面的停車格內及青島西路、信陽街、常德街、光華平面停車場等處,因停車費的單子1 張是20元,伊不在意,就沒有去繳,沒有想到事情那麼嚴重,而伊亦未告知異議人有停車都沒有繳停車費及停車費有逾期未繳之情形,異議人係到今年才知道」等語明確(見本院100 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核於異議人上揭所辯情節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異議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違規行為,自應從有利於異議人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未查明如附表二所示違規之人究係何人,逕為裁罰異議人,此部分處分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撤銷如附表二所示之處分,另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審慎。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分,異議人均已逾越法定聲明異議之不變期間,其此部分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另如附表二所示交通違規之實際駕駛人係異議人之生父黃基生,異議人就附表二所示之處分之異議為有理由,亦應由本院撤銷如附表二所示之處分,另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審慎。至黃基生於附表二所示之違規時地所為之違規行為,應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附表一:
┌──┬────┬──────┬───────┬───────┬────────┐│編號│本院案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地點│裁決書送達情形│法定異議期間末日││ │ │ │ │ │ │├──┼────┼──────┼───────┼───────┼────────┤│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16日上│98年12月14日寄│99年1 月4 日星期││ │3427 │41-1AE867878│午9 時28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一 ││ │ │ │市○○路 │局 │ │├──┼────┼──────┼───────┼───────┼────────┤│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15日上│同上 │同上 ││ │3428 │41-1AE866107│午9 時35分臺北│ │ ││ │ │ │市○○路 │ │ │├──┼────┼──────┼───────┼───────┼────────┤│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19日上│同上 │同上 ││ │3429 │41-1AE857811│午9 時13分臺北│ │ ││ │ │ │市○○路 │ │ │├──┼────┼──────┼───────┼───────┼────────┤│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8 日下│同上 │同上 ││ │3430 │41-1AE856311│午12時32分臺北│ │ ││ │ │ │市○○路 │ │ │├──┼────┼──────┼───────┼───────┼────────┤│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6 日上│同上 │同上 ││ │3431 │41-1AE854355│午10時30分臺北│ │ ││ │ │ │市○○路 │ │ │├──┼────┼──────┼───────┼───────┼────────┤│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1 日上│同上 │同上 ││ │3432 │41-1AE852838│午10時36分臺北│ │ ││ │ │ │市○○路 │ │ │├──┼────┼──────┼───────┼───────┼────────┤│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3 日上│同上 │同上 ││ │3433 │41-1AE850009│午9 時49分臺北│ │ ││ │ │ │市○○路 │ │ │├──┼────┼──────┼───────┼───────┼────────┤│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2 日上│同上 │同上 ││ │3434 │41-1AE848393│午10時15分臺北│ │ ││ │ │ │市○○路 │ │ │├──┼────┼──────┼───────┼───────┼────────┤│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6年6 月1 日上│同上 │同上 ││ │3435 │41-1AE846810│午9時42分臺北 │ │ ││ │ │ │市○○路 │ │ │├──┼────┼──────┼───────┼───────┼────────┤│1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26日上│同上 │同上 ││ │3436 │41-1AE842105│午11時8 分臺北│ │ ││ │ │ │市○○路 │ │ │├──┼────┼──────┼───────┼───────┼────────┤│1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25日上│同上 │同上 ││ │3437 │41-1AE840467│午10時29分臺北│ │ ││ │ │ │市○○路 │ │ │├──┼────┼──────┼───────┼───────┼────────┤│1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23日上│同上 │同上 ││ │3438 │41-1AE838509│午10時23分臺北│ │ ││ │ │ │市○○路 │ │ │├──┼────┼──────┼───────┼───────┼────────┤│1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22日上│同上 │同上 ││ │3439 │41-1AE837043│午10時51分臺北│ │ ││ │ │ │市○○路 │ │ │├──┼────┼──────┼───────┼───────┼────────┤│1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21日上│同上 │同上 ││ │3440 │41-1AE835540│午10時13分臺北│ │ ││ │ │ │市○○路 │ │ │├──┼────┼──────┼───────┼───────┼────────┤│1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20日上│同上 │同上 ││ │3441 │41-1AE834057│午9 時54分臺北│ │ ││ │ │ │市○○路 │ │ │├──┼────┼──────┼───────┼───────┼────────┤│1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11日上│同上 │同上 ││ │3442 │41-1AE821340│午10時22分臺北│ │ ││ │ │ │市○○路 │ │ │├──┼────┼──────┼───────┼───────┼────────┤│1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9 日上│同上 │同上 ││ │3443 │41-1AE819331│午10時25分臺北│ │ ││ │ │ │市○○路 │ │ │├──┼────┼──────┼───────┼───────┼────────┤│1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8 日上│同上 │同上 ││ │3444 │41-1AE817951│午10時15分臺北│ │ ││ │ │ │市○○路 │ │ │├──┼────┼──────┼───────┼───────┼────────┤│1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7 日上│同上 │同上 ││ │3445 │41-1AE816391│午10時24分臺北│ │ ││ │ │ │市○○路 │ │ │├──┼────┼──────┼───────┼───────┼────────┤│2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5 月2 日上│同上 │同上 ││ │3446 │41-1AE809743│午10時30分臺北│ │ ││ │ │ │市○○路 │ │ │├──┼────┼──────┼───────┼───────┼────────┤│2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4 月30日上│同上 │同上 ││ │3447 │41-1AE807008│午9 時32分臺北│ │ ││ │ │ │市○○路 │ │ │├──┼────┼──────┼───────┼───────┼────────┤│2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4 月29日上│同上 │同上 ││ │3448 │41-1AE805450│午9 時24分臺北│ │ ││ │ │ │市○○路 │ │ │├──┼────┼──────┼───────┼───────┼────────┤│2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4 月28日上│同上 │同上 ││ │3449 │41-1AE803859│午10時6 分臺北│ │ ││ │ │ │市○○路 │ │ │├──┼────┼──────┼───────┼───────┼────────┤│2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3 月9 日上│同上 │同上 ││ │3450 │41-1AE736857│午10時24分臺北│ │ ││ │ │ │市○○街 │ │ │├──┼────┼──────┼───────┼───────┼────────┤│2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3 月7 日上│同上 │同上 ││ │3451 │41-1AE735156│午9 時49分臺北│ │ ││ │ │ │市○○街 │ │ │├──┼────┼──────┼───────┼───────┼────────┤│2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3 月5 日上│同上 │同上 ││ │3452 │41-1AE732646│午10時21分臺北│ │ ││ │ │ │市○○街 │ │ │├──┼────┼──────┼───────┼───────┼────────┤│2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3 月2 日上│同上 │同上 ││ │3453 │41-1AE727935│午10時46分臺北│ │ ││ │ │ │市○○街 │ │ │├──┼────┼──────┼───────┼───────┼────────┤│2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2 月27日上│同上 │同上 ││ │3454 │41-1AE725787│午9 時39分臺北│ │ ││ │ │ │市○○路 │ │ │├──┼────┼──────┼───────┼───────┼────────┤│2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2 月26日上│同上 │同上 ││ │3455 │41-1AE724255│午9 時30分臺北│ │ ││ │ │ │市○○路 │ │ │├──┼────┼──────┼───────┼───────┼────────┤│3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2 月25日上│同上 │同上 ││ │3456 │41-1AE722737│午9 時39分臺北│ │ ││ │ │ │市○○路 │ │ │├──┼────┼──────┼───────┼───────┼────────┤│3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3 日上│99年4 月19日寄│99年5 月10日星期││ │3457 │41-1AE892513│午10時19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一 ││ │ │ │市○○路 │局 │ │├──┼────┼──────┼───────┼───────┼────────┤│3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2 日上│同上 │同上 ││ │3458 │41-1AE890938│午9 時41分臺北│ │ ││ │ │ │市○○路 │ │ │├──┼────┼──────┼───────┼───────┼────────┤│3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1 日上│同上 │同上 ││ │3459 │41-1AE889237│午9 時35分臺北│ │ ││ │ │ │市○○路 │ │ │├──┼────┼──────┼───────┼───────┼────────┤│3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29日下│同上 │同上 ││ │3460 │41-1AE886134│午12時56分臺北│ │ ││ │ │ │市○○路 │ │ │├──┼────┼──────┼───────┼───────┼────────┤│3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27日上│同上 │同上 ││ │3461 │41-1AE884165│午10時20分臺北│ │ ││ │ │ │市○○路 │ │ │├──┼────┼──────┼───────┼───────┼────────┤│3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26日上│同上 │同上 ││ │3462 │41-1AE882734│午9 時43分臺北│ │ ││ │ │ │市○○路 │ │ │├──┼────┼──────┼───────┼───────┼────────┤│3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25日上│同上 │同上 ││ │3463 │41-1AE881145│午9 時58分臺北│ │ ││ │ │ │市○○路 │ │ │├──┼────┼──────┼───────┼───────┼────────┤│3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24日上│同上 │同上 ││ │3464 │41-1AE879383│午9 時36分臺北│ │ ││ │ │ │市○○路 │ │ │├──┼────┼──────┼───────┼───────┼────────┤│3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22日上│同上 │同上 ││ │3465 │41-1AE876057│午9 時49分臺北│ │ ││ │ │ │市○○路 │ │ │├──┼────┼──────┼───────┼───────┼────────┤│4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6 日上│99年4 月20日寄│99年5 月11日星期││ │3466 │41-1AE895899│午11時47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二 ││ │ │ │市○○路 │局 │ │├──┼────┼──────┼───────┼───────┼────────┤│4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4 日上│同上 │同上 ││ │3467 │41-1AE893920│午10時21分臺北│ │ ││ │ │ │市○○路 │ │ │├──┼────┼──────┼───────┼───────┼────────┤│4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20日上│99年4 月19日寄│99年5 月10日星期││ │3468 │41-1AE874048│午9 時43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一 ││ │ │ │市○○路 │局 │ │├──┼────┼──────┼───────┼───────┼────────┤│4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19日上│99年4 月20日寄│99年5 月11日星期││ │3469 │41-1AE872604│午10時5 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二 ││ │ │ │市○○路 │局 │ │├──┼────┼──────┼───────┼───────┼────────┤│4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18日上│同上 │同上 ││ │3470 │41-1AE871099│午9 時59分臺北│ │ ││ │ │ │市○○路 │ │ │├──┼────┼──────┼───────┼───────┼────────┤│4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6 月17日上│同上 │同上 ││ │3471 │41-1AE869484│午10時14分臺北│ │ ││ │ │ │市○○路 │ │ │├──┼────┼──────┼───────┼───────┼────────┤│4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7 日上│99年4 月30日寄│99年5 月21日星期││ │3472 │41-1AE897492│午9 時52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五 ││ │ │ │市○○路 │局 │ │├──┼────┼──────┼───────┼───────┼────────┤│4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17日上│99年5 月18日寄│99年6 月8 日星期││ │3473 │41-1AE912215│午11時17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二 ││ │ │ │市○○路 │局 │ │├──┼────┼──────┼───────┼───────┼────────┤│4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16日上│同上 │同上 ││ │3474 │41-1AE910584│午9 時31分臺北│ │ ││ │ │ │市○○路 │ │ │├──┼────┼──────┼───────┼───────┼────────┤│4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15日上│同上 │同上 ││ │3475 │41-1AE908963│午10時2 分臺北│ │ ││ │ │ │市○○路 │ │ │├──┼────┼──────┼───────┼───────┼────────┤│5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14日上│同上 │同上 ││ │3476 │41-1AE907364│午9 時55分臺北│ │ ││ │ │ │市○○路 │ │ │├──┼────┼──────┼───────┼───────┼────────┤│5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13日上│同上 │同上 ││ │3477 │41-1AE905757│午9 時23分臺北│ │ ││ │ │ │市○○路 │ │ │├──┼────┼──────┼───────┼───────┼────────┤│5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9 日上│99年5 月17日寄│99年6 月7 日星期││ │3478 │41-1AE900711│午10時56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一 ││ │ │ │市○○路 │局 │ │├──┼────┼──────┼───────┼───────┼────────┤│5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8 日上│同上 │同上 ││ │3479 │41-1AE899099│午9 時56分臺北│ │ ││ │ │ │市○○街 │ │ │├──┼────┼──────┼───────┼───────┼────────┤│5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8 月15日上│99年5 月18日寄│99年6 月8 日星期││ │3480 │41-1AE948599│午9 時50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二 ││ │ │ │市○○路 │局 │ │├──┼────┼──────┼───────┼───────┼────────┤│5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8 月21日下│99年5 月20日寄│99年6 月10日星期││ │3481 │41-1AE956617│午1 時37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四 ││ │ │ │市○○路 │局 │ │├──┼────┼──────┼───────┼───────┼────────┤│5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8 月20日上│同上 │同上 ││ │3482 │41-1AE955136│午9 時57分臺北│ │ ││ │ │ │市○○路 │ │ │├──┼────┼──────┼───────┼───────┼────────┤│5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8 月19日上│同上 │同上 ││ │3483 │41-1AE953619│午9 時41分臺北│ │ ││ │ │ │市○○路 │ │ │├──┼────┼──────┼───────┼───────┼────────┤│5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8 月22日下│99年5 月26日寄│99年6 月16日星期││ │3484 │41-1AE958002│午2 時15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三 ││ │ │ │市○○街 │局 │ │├──┼────┼──────┼───────┼───────┼────────┤│5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23日上│99年6 月2 日寄│99年6 月23日星期││ │3485 │41-1AE920171│午9 時12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三 ││ │ │ │市○○路 │局 │ │├──┼────┼──────┼───────┼───────┼────────┤│6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22日上│同上 │同上 ││ │3486 │41-1AE918642│午9 時42分臺北│ │ ││ │ │ │市○○路 │ │ │├──┼────┼──────┼───────┼───────┼────────┤│6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21日上│同上 │同上 ││ │3487 │41-1AE917080│午10時5 分臺北│ │ ││ │ │ │市○○路 │ │ │├──┼────┼──────┼───────┼───────┼────────┤│6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20日下│同上 │同上 ││ │3488 │41-1AE915621│午12時12分臺北│ │ ││ │ │ │市○○路 │ │ │├──┼────┼──────┼───────┼───────┼────────┤│6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18日上│同上 │同上 ││ │3489 │41-1AE913729│午9 時14分臺北│ │ ││ │ │ │市○○路 │ │ │├──┼────┼──────┼───────┼───────┼────────┤│6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30日上│99年6 月4 日寄│99年6 月25日星期││ │3490 │41-1AE929796│午9 時14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五 ││ │ │ │市○○路 │局 │ │├──┼────┼──────┼───────┼───────┼────────┤│6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29日上│同上 │同上 ││ │3491 │41-1AE928173│午10時41分臺北│ │ ││ │ │ │市○○路 │ │ │├──┼────┼──────┼───────┼───────┼────────┤│6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27日上│99年6 月7 日寄│99年6 月28日星期││ │3493 │41-1AE925114│午10時49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一 ││ │ │ │市○○路 │局 │ │├──┼────┼──────┼───────┼───────┼────────┤│6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11日上│99年6 月15日寄│99年7 月6 日星期││ │3494 │41-1AE984245│午10時19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二 ││ │ │ │市○○路 │局 │ │├──┼────┼──────┼───────┼───────┼────────┤│6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10日上│同上 │同上 ││ │3495 │41-1AE982761│午10時15分臺北│ │ ││ │ │ │市○○路 │ │ │├──┼────┼──────┼───────┼───────┼────────┤│6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9 日上│同上 │同上 ││ │3496 │41-1AE981188│午9 時59分臺北│ │ ││ │ │ │市○○路 │ │ │├──┼────┼──────┼───────┼───────┼────────┤│7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8 日上│同上 │同上 ││ │3497 │41-1AE979740│午9 時1 分臺北│ │ ││ │ │ │市○○路 │ │ │├──┼────┼──────┼───────┼───────┼────────┤│7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5 日上│同上 │同上 ││ │3498 │41-1AE976511│午9 時55分臺北│ │ ││ │ │ │市○○路 │ │ │├──┼────┼──────┼───────┼───────┼────────┤│7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4 日上│同上 │同上 ││ │3499 │41-1AE975195│午9 時臺北市公│ │ ││ │ │ │園路 │ │ │├──┼────┼──────┼───────┼───────┼────────┤│7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0月24日下│99年6 月21日寄│99年7 月12日星期││ │3500 │41-1AG039255│午12時57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一 ││ │ │ │市○○路 │局 │ │├──┼────┼──────┼───────┼───────┼────────┤│7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0月23日上│同上 │同上 ││ │3501 │41-1AG037911│午10時33分臺北│ │ ││ │ │ │市○○路 │ │ │├──┼────┼──────┼───────┼───────┼────────┤│7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0月21日上│同上 │同上 ││ │3502 │41-1AG034963│午10時9 分臺北│ │ ││ │ │ │市○○路 │ │ │├──┼────┼──────┼───────┼───────┼────────┤│7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0月20日上│同上 │同上 ││ │3503 │41-1AG033409│午10時46分臺北│ │ ││ │ │ │市○○路 │ │ │├──┼────┼──────┼───────┼───────┼────────┤│7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0月19日上│同上 │同上 ││ │3504 │41-1AG031888│午9 時10分臺北│ │ ││ │ │ │市○○路 │ │ │├──┼────┼──────┼───────┼───────┼────────┤│7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0月26日上│99年6 月23日寄│99年7 月14日星期││ │3505 │41-1AG041118│午10時42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三 ││ │ │ │市○○路 │局 │ │├──┼────┼──────┼───────┼───────┼────────┤│7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0月22日上│同上 │同上 ││ │3506 │41-1AG036556│午10時34分臺北│ │ ││ │ │ │市○○路 │ │ │├──┼────┼──────┼───────┼───────┼────────┤│8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23日上│99年6 月24日寄│99年7 月15日星期││ │3507 │41-1AG999628│午9 時23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四 ││ │ │ │市○○路 │局 │ │├──┼────┼──────┼───────┼───────┼────────┤│8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22日上│同上 │同上 ││ │3508 │41-1AG998114│午11時40分臺北│ │ ││ │ │ │市○○路 │ │ │├──┼────┼──────┼───────┼───────┼────────┤│8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25日上│同上 │同上 ││ │3509 │41-1AG003010│午9 時臺北市公│ │ ││ │ │ │園路 │ │ │├──┼────┼──────┼───────┼───────┼────────┤│8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9年1 月23日下│99年8 月9 日寄│99年8 月30日星期││ │3511 │41-1AG152766│午1 時5 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一 ││ │ │ │市○○街 │局 │ │├──┼────┼──────┼───────┼───────┼────────┤│8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9年3 月29日上│99年9 月16日寄│99年10月7 日星期││ │3512 │41-1AG216663│午11時33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四 ││ │ │ │市○○街 │局 │ │├──┼────┼──────┼───────┼───────┼────────┤│8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9年4 月24日上│99年11月11日寄│99年12月2 日星期││ │3513 │41-1AG245589│午9 時56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四 ││ │ │ │市○○街 │局 │ │├──┼────┼──────┼───────┼───────┼────────┤│8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24日上│99年11月29日寄│99年12月20日星期││ │3514 │41-1AG118354│午10時13分臺北│存送達於中和郵│一 ││ │ │ │市○○路 │局 │ │├──┼────┼──────┼───────┼───────┼────────┤│8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23日上│同上 │同上 ││ │3515 │41-1AG116967│午10時26分臺北│ │ ││ │ │ │市○○路 │ │ │├──┼────┼──────┼───────┼───────┼────────┤│8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22日上│同上 │同上 ││ │3516 │41-1AG115469│午9 時51分臺北│ │ ││ │ │ │市○○路 │ │ │├──┼────┼──────┼───────┼───────┼────────┤│89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21日上│同上 │同上 ││ │3517 │41-1AG113969│午10時20分臺北│ │ ││ │ │ │市○○路 │ │ │├──┼────┼──────┼───────┼───────┼────────┤│90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18日下│同上 │同上 ││ │3518 │41-1AG110742│午12時25分臺北│ │ ││ │ │ │市○○街 │ │ │├──┼────┼──────┼───────┼───────┼────────┤│9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17日上│同上 │同上 ││ │3519 │41-1AG109370│午10時39分臺北│ │ ││ │ │ │市○○街 │ │ │├──┼────┼──────┼───────┼───────┼────────┤│9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16日上│同上 │同上 ││ │3520 │41-1AG107904│午11時57分臺北│ │ ││ │ │ │市○○街 │ │ │├──┼────┼──────┼───────┼───────┼────────┤│93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15日上│同上 │同上 ││ │3521 │41-1AG106321│午10時15分臺北│ │ ││ │ │ │市○○路 │ │ │├──┼────┼──────┼───────┼───────┼────────┤│94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14日上│同上 │同上 ││ │3522 │41-1AG104823│午9 時40分臺北│ │ ││ │ │ │市○○○路 │ │ │├──┼────┼──────┼───────┼───────┼────────┤│95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12日上│同上 │同上 ││ │3523 │41-1AG102937│午10時7 分臺北│ │ ││ │ │ │市○○路 │ │ │├──┼────┼──────┼───────┼───────┼────────┤│96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11日上│同上 │同上 ││ │3524 │41-1AG101562│午11時臺北市公│ │ ││ │ │ │園路 │ │ │├──┼────┼──────┼───────┼───────┼────────┤│97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10日上│同上 │同上 ││ │3525 │41-1AG100000│午10時53分臺北│ │ ││ │ │ │市○○路 │ │ │├──┼────┼──────┼───────┼───────┼────────┤│98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12月9 日上│同上 │同上 ││ │3526 │41-1AG098473│午10時46分臺北│ │ ││ │ │ │市○○路 │ │ │└──┴────┴──────┴───────┴───────┴────────┘附表二:
┌──┬────┬──────┬───────┬────────┐│編號│本院案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地點│裁決書送達情形 │├──┼────┼──────┼───────┼────────┤│1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7 月28日上│100 年10月3 日異││ │3492 │41-1AE926668│午11時22分臺北│議人至原處分機關││ │ │ │市○○路 │當場簽收領取裁決││ │ │ │ │書(見本院卷一第││ │ │ │ │70頁、卷二第2 頁││ │ │ │ │) │├──┼────┼──────┼───────┼────────┤│2 │100 交聲│板監裁字第裁│98年9 月24日上│100 年10月3 日異││ │3510 │41-1AG001429│午10時16分臺北│議人至原處分機關││ │ │ │市○○路 │當場簽收領取裁決││ │ │ │ │書(見本院卷一第││ │ │ │ │70頁、卷二第2 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