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義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義誠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義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賭博│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宣告刑│原宣告有期徒│原宣告有期徒│原宣告有期徒│原宣告有期徒│││刑5月已減為│刑4月已減為│刑4月已減為│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間某│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96年1月3日│││日~96年4月│前之某日│前之某日││││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臺中地檢98年│臺中地檢98年│臺中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045│度偵字第1299│度偵字第1299│度偵字第2319│││7號│6號│6號│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98年度中簡字│98年度中簡字│99年度訴字第││實││第1516號│第3195號│第3195號│3189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13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100年1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98年度中簡字│98年度中簡字│99年度訴字第││決││第1516號│第3195號│第3195號│3189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16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100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6年│臺中地檢98年│臺中地檢98年│臺中地檢100│││度執字第1184│度執字第1430│度執字第1430│年度執字第23│││9號│2號│2號│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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