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李家合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沛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550元(壹佰參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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