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瑞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瑞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姚瑞特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以105年度簡字第2480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86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04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38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5月、5月、3月、6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及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與本院分別以106年度易字第1163號、106年度易字第82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經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7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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