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03號
抗告人 温德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武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宜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03號
抗告人 温德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武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