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馬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所為漁具禁止之
公告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三層網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漁業法第
61條、第44條第3款、第68條,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漁業法第61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3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6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金。
漁業法第44條第3款: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第3款: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