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68號原告甲○○被告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耀泉國際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