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福琳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福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福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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