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6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祝盈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6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祝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
12月20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以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12月20日起
至93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計算,並
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祝盈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迄92年7月21日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
本金316752元及自9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如逾期償還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
上開款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及
繳款帳戶交易明細、合併相關文件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
本各1件為證。
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等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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