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間,先後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之主要零件罪、贓物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新臺幣3萬元,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刑法第349條第2項│││13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間│93年2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核退偵│核退偵││號├───┼───────────┼───────────┤│度│號│116│116│├───┼───┼───────────┼───────────┤││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7│94│││案├─┼───────────┼───────────┤│後││字│上更(一)│上訴│││號├─┼───────────┼───────────┤│事││號│27│4201││├─┼─┼───────────┼───────────┤│實│判│年│97│95│││決├─┼───────────┼───────────┤│審│日│月│4│2│││期├─┼───────────┼───────────┤│││日│30│23│├───┼─┴─┼───────────┼───────────┤││法院│本院│本院││├─┬─┼───────────┼───────────┤│││年│97│94││確│案├─┼───────────┼───────────┤│││字│上更(一)│上訴││定│號├─┼───────────┼───────────┤│││號│27│4201││日├─┼─┼───────────┼───────────┤││確│年│97│95││期│定├─┼───────────┼───────────┤││日│月│6│2│││期├─┼───────────┼───────────┤│││日│2│23│├───┴─┴─┼───────────┼───────────┤│合於中華民國九│已減刑,不再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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