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池文中
池貴捷
一、債務人池文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池文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池貴捷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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