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聲請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峰遙,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與聲請狀附表欄所載(發票人新光銀行松山分行,及付款人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請 陳明 正確發票人姓名,付款人名稱。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