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告 吳淑涼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琴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6,84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1,700元×面積2,255.0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