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聲請人 吳家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吳家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永豐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於民國102年10月2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
0年至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8頁至第10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頁至第頁、第頁至第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2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8頁至第21頁)、戶籍謄本(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55頁至第56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2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35頁至第39頁)、收入切結書(卷第4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1頁至第42頁)、郵政存簿儲金簿(卷第46頁至第49頁)、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離職證明單(卷第53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0年至101年度稅後所得為2,056元、
4,512元,平均每月所得171元、376元,名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自陳以打臨工或代班超商服務人員為業,每月收入約7,000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證(卷第8頁至第10頁、第40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7,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7,000元,而依103年高雄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然聲請人自陳每月支出僅8,969元(含膳食、交通、通訊、水電、瓦斯、日常生活等支出),低於最低生活費用,顯見聲請人已撙節開銷,應屬可採。
㈣聲請人雖自陳每月需負擔負親 吳銘光 之扶養費3,963元。
查吳銘光係00年生,於100年、101年所得為1,839,514元、1,496,064元,名下有一車,吳銘光於102年6月1日屆齡退休後,每月領有退休金27,588元,此有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離職證明單在卷可稽(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53頁),其每月退休金已高於7,083元(103年一般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故不受扶養,併予敘明。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為7,0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8,969
元,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僅餘0元(計算式:7,000-8,969=-1,969),其維持生計已屬困難,遑論其能清償債務763,015元(參卷第69頁至第85頁債權人 陳報狀 ),實難認其有長期還款之清償能力存在,聲請人負債大於資產,確已不足清償債務,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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