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938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