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賴錫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煌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新臺幣捌佰玖拾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第四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9日止年息1.73%001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9日止年息2.076%001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73%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21日止年息2.42%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1日止年息2.904%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