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吳淑雰 被告 蔡芳茹
張孟暉 郭玟君 陳峰松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谷鴻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