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忠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19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忠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0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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