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黃進昌 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成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㈠本件原告提起之訴訟,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應以原告於請求
不動產即臺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526/1440)之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茲依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及公告現值予以核算,
上開土地價額新台幣(下同)3,080,131元(計算式:3700×2279×526÷144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080,131元,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31,5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