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文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619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貳零參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8年度毒偵字第6196號被告紀文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
4包(淨重合計6.208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196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042號駁回再議,於民國11
0年9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新北地檢署觀護卷宗、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在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合計6.2087公克,取樣
0.005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6.2036公克),此有該醫院108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8年10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被告為警查獲時,與上開毒品一同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2顆,業經檢察官處分銷毀,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在卷可考,亦非聲請範圍,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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