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788號債權人立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梁信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催告函,然債務人招領逾期退回之信封,尚難認本件債權之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