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鄭惠珠 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止,共計積欠之債務總額(含利息及違約金等)。
二、被告鄭惠珠、 陳連條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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