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彥融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義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者,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者,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者,收取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