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司調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司調字第339號聲請人邵陽寶慶產業集中區投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旺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文雄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於西元2020年6月29日與聲請人簽訂茶酒項目引進合同,約明租賃聲請人寶慶工業集中區標準廠房一區7動1樓、2樓共計7524平方公尺之廠房,用於茶酒、茶葉精加工項目生產場地,兩造合同約定租金為1年租金為人民幣677160元,租賃期間2年(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每半年一支付。又兩造約定相對人逾期繳納有關費用,每逾期1日按費用加萬分之5加收違約金,承租期滿相對人若逾期騰退全部場地,每逾期1日按月租金和管理費之2倍計收違約金。惟查,於系爭合同簽訂後,相對人未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及水電費,也未按合同約定在租賃期滿後騰退場地,於西元2017年1月1日合同到期後仍繼續佔用聲請人之廠房,經聲請人多次催告無果,聲請人於2018年9月7日對相對人租賃之廠房進行公證騰空,並收回租賃廠房。是聲請人認相對人拖欠租金之行為已嚴重違約,相對人應依合同之規定除應清償積欠之租金人民幣0000000元、違約金人民幣0000000元、搬遷費用人民幣75540元及欠付水電費人民幣156271元,合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人民幣0000000元乙節,聲請調解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卻未於聲請調解狀上載明相對人之送達地址,而係聲請本院發函予聲請人向戶政機關調取相關資料後補陳,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4日以新院嶽民政109竹司調339字第039949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11月30日收受送達後未為補正,經本院再於109年12月31日以新院嶽民政109竹司調339字第044610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0年1月8日收受送達後仍逾期未為補正,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加註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後復於110年1月11日以新院嶽民政109竹司調339字第001134號函再次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110年1月14日收受送達後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為補正;是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依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所示,相對人已於98年8月31日已遷出國外,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