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13日本院第1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8,458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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