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白美玲中國信託商業銀│97年11月10日│40,000元│CM0000000│││││行彰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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