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7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王毓瑄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毓瑄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壬字第832號、110年度執更壬字第1425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中,依刑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應由檢察官為之,受刑人並無聲請權,而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聲請人王毓瑄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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