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7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7日上午11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及攤還收息記錄查詢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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